本人于2023年2月18日在米兰结识了桑德罗·卡尔瓦尼。我们同是一个会议上的发言人。我聆听了他关于联合国可能进行改革的报告。我被这篇格外有趣的报告内容所触动,因此决定为公教文明》的读者准备一期相关访谈。卡尔瓦尼积极从事联合国高级官员职务,曾在世界上的135个国家工作和生活。具体而言,其工作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在他所担任的多项职务中,最为人知的是,在联合国反毒品和反犯罪问题的计划中担任东南亚及太平洋区域主任之职,其驻地在曼谷,负责区域内的31个国家,并于此后担任同一计划驻哥伦比亚国家主任。2007年,他被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任命为联合国区域犯罪和司法研究所所长;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他曾任千年发展目标项目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英才中心执行主任。此外,他根据自己在最贫困人口中的生活经验撰写了约30部著作,并在多所亚洲大学担任人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课程教授。

我们要谈的是联合国及其有可能实行的改革,但在此之前,我想与您一起就几个基本问题作一个扼要的概述。第一个问题是:联合国是怎样产生的?

80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出于各国政府和人民重建国际关系,使其具有协作性、包容性与和平性,在这一真诚共同愿景下联合国诞生了。1943年1月1日,第一份《联合国宣言》在华盛顿签署。1943年11月1日,中、英、美、苏四国领导人在莫斯科签署了《和平与安全宣言》,宣言承认亟需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它“必须以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之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向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开放,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联合国成立大会上,美国总统杜鲁门对51个创始成员国的代表这样说道:“各位正在签署的《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坚实的框架,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历史将因此而缅怀你们”。各签署国正是在这个掺杂着乌托邦和现实色彩的目标中表达了它们对这一新型组织缔造和平的愿景。联合国现有193个成员国,此外,仍在争取独立的44个国家尚不属于联合国成员国。

您能介绍一下联合国具有哪些职能吗?

根据《宪章》,联合国的四项职能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并促进尊重人权;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维持和平的目标仅得到部分实现:虽然许多冲突已经被调停,但仍有太多的冲突继续威胁着人类的安全。

联合国需要通过一些机构而采取行动。它们是如何运作的?

联合国最初设有六个主要机关,其中的五个设立于纽约联合国总部,它们是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第六个机关是国际法院,它位于荷兰海牙。在开展多边工作的78年的时间里,联合国同时成立了另外约50个专门计划署和机构,包括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其中的一些组织在预算和人员方面已经变得非常庞大,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国际法院独立于各国政府的意志,并且有能力预防成员国每次提交的不同争端问题。安全理事会负责几乎所有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决定,具有一种“寡头”的性质:它由10个轮值选出的成员国及5个常任理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和美国)组成,这5个常任理事国拥有无限否决权。至今为止,尚未出现过任何一个严正质疑这一异常现象的改革提案。

面对全球危机带来的挑战:政治、环境、经济、社会和伦理方面,作为国际治理的主要多边体系,联合国有时显得缺乏效力或几乎毫无作用。在您看来,事实究竟是怎样的?联合国的实际状况究竟如何?

在愈四分之三个世纪的时间里,大幅度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世界在许多国际问题上的无政府状态这一目标虽然有所实现,但仅限于某些重要的议题之内,例如电信监管、航空、护照承认、国际贸易的某些方面、援助贫困妇女及儿童的大型计划以及难民救济,等等。不过,在全球公共福祉的重大问题,例如,公共卫生、环境和气候、人权的普遍适用、水权和食物权、移民以及尤为突出的维持和平问题,仅在应该做什么需要达成的共识和批准上取得一些进展,而极少在贯彻落实中达成一致。各国政府所表现出的最严重的无动于衷涉及气候变化,这种麻木不仁正在导致数百万人受害。2020年,来自158个国家的14900名科学家联合签署了一份紧急呼吁书,呼吁各国政府为人类的存活采取必要措施。

关于维护和平,您想对我们谈些什么呢?

关于维护和平,从1945年至今,不同的成员国,不只是军事大国,总共285次违反了自己所签署的和平条约。它们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事先批准、无视安理会一再提出的多项决议和呼吁的情况下强行入侵和轰炸,杀害了数百万人。肤浅的观察者由此而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未能实现其主要目标,其实,真正不尊重维和规则的是各国政府。

但是,如果这些都是(被遵守的)前提条件,那么,联合国能够预防或阻止新生冲突的希望在哪里呢?

一切几乎完全取决于冲突当事国。如果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行使否决权,那么安理会本身只需通过简单多数决定即可派遣被称为“蓝盔”的多边武装部队,竭力阻止冲突。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发生,即使是在复杂的冲突中亦是如此;在某些情况下,蓝盔部队建立了一种近年中的持久和平,比如在柬埔寨、象牙海岸、莫桑比克、萨尔瓦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苏丹以及东帝汶。2022年,联合国大会首次决定,每当安理会在冲突期间使用否决权时,联大将在10天内自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通过这种方式,联大恢复并承诺使用其全球维和任务的委任权。鉴于所有会员国均赋予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同意安理会代表它们采取行动,联大在重申这一点的同时强调指出:否决权意味着对努力实现《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所承担的责任。当安理会不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根据其中第十条所体现的联合国大会的职能和权力而采取行动时,全体会员国应该被授以发言权。第十条明确规定:联大可讨论《宪章》有效范围内及其中所规定的机关职权的任何相关问题或事项,并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亦或兼向两者提出对该问题或事项的建议。

在入侵乌克兰的事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2022年3月,联合国大会以143票赞成、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决议,对入侵和企图吞并乌克兰领土的行为发出谴责,但俄罗斯对此置若罔闻。类似的态度已曾在其他被国际法视为非法的入侵事件后有所发生。这次投票再次证明,如果始终通过联合国大会或国际法院而不是由安理会中拥有否决权的五个国家做出决定,联合国方可成为和平的有力维护者。

2002年,一个独立于联合国但隶属于安理会的国际刑事法院得以成立,它旨在审判危害和平的严重罪行,如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等。美国、中国及俄罗斯并非其成员国。截至 2023年,国际刑事法院共审理了31起案件。

有人指责说联合国费用与其成果相比过于高昂,这种指责有多少依据?

当然,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公众舆论,甚至存在于某些国家政府的指责,但他们心知肚明这是毫无根据的事情。2023年,经成员国一致批准的联合国预算总额为32亿美元。因此,我们这里所谈的是一个不及纽约警察局年度预算(2023年为108亿美元)三分之一的数额。在人道主义领域,2023年所需金额为515亿美元,但此前几年的平均实际所得金额还不及这一数目的一半。在维持和平方面,为目前10个特派团提供资金所需费用为64.5亿美元,但不包括乌克兰的新危机,因为联合国在那里只开展人道主义行动。“四大”多层面任务–Minusma(马里)、Unmiss(南苏丹)、Minusca(中非共和国)和Monusco(刚果民主共和国)–耗费拨款总额的近70%。联合国的维和年度预算总额仅占全球年度军费开支的0.3%多一点。

对《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本身进行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这些呼吁是在什么时候浮现出来的?

对全球共同利益的多边治理进行深度改革这一期望几乎与联合国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早在1963年,圣若望二十三世就在《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通谕中祝愿联合国能够为面对全球性巨大挑战做好准备,并同时指出它在成立二十年后所拥有的架构完全不能胜任这种要求。1986年,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Michail Gorbaciov)和拉吉夫· 甘地(Rajiv Gandhi)代表苏联和印度(共占全人类的五分之一)在《新德里宣言》中要求彻底推翻统治和战争政策,并提出建立一个无核武器和非暴力世界的十项共同原则,在这个世界中,人的生命被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每个国家都有同等的尊严和责任来爱护万物。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可以发现此后历任教宗的强烈回应…

同样的愿望以及改革联合国的强烈呼吁多次被圣若望·保禄二世提出,他于2004年提出重建国际秩序的要求,还有本笃十六世的《在真理中的爱德》(Caritas in veritate)通谕以及方济各的《愿祢受赞颂》(Laudato si’ )和 《众位弟兄》(Fratelli tutti)通谕。

尽管有众多的美好意愿,但在我看来,成员国方面迄今为止对改革的意愿口头表达的非常好,却很少积极落实以达成一种真正的共识。您同意这种看法吗?

有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大部分决策权仍掌握在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手中,它们之所以在1945年被赋予否决权,有可能是作为一项过渡措施。联合国替代性的联络和磋商小组的成立,诸如七国集团(G7)、二十国集团(G20)、七十七国集团及其他,丝毫未能弥补联合国最高层会议中民主的根本缺失。多个国家集团已经开始磋商,就即将进行的改革达成共识。美国作为联合国最大的会费缴纳国和世界最大经济体,曾在暂停缴纳会费或威胁退出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同时多次试图强行施加本国政府所希望的改革。在近年的大流行病期间,特朗普总统甚至曾提议退出世界卫生组织并成立一个由美国领导的世界卫生组织。此外,美国是批准国际公约最少的国家,尤其是与人权有关的公约。正如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öld)于1961年所言:“创建联合国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人类带入天堂,而是为了防止人类堕入地狱”。

那么,也许成员国至少可以重新从人类生存的基本问题出发,着手达成一致共识…

正因如此,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秘书长在2017年提出了一项系统性改革,成员国对此已持续讨论了六年之久。特别是,其中一些改革建议非常深入,一旦获得批准,维和工作将可能实现重大的实质性进展。安理会改革是使和平治理重回正轨的最紧迫改革。一个需要解开的重要心结是西方顽固的优越感。事实上,安理会目前的组构已不再反映全球地缘政治现实。目前,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Western European and Other States Group, Weog)代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三个(法国、英国和美国),从而造成东欧集团(俄罗斯)仅占一个常任理事国席位,亚太集团(中国)仅占一个常任理事国席位,而非洲和拉丁美洲则连一个席位也没有。安全理事会席位的轮换并不能充分恢复区域平衡。即使拥有安全理事会10个轮值席位中的两个席位,亚太地区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虽然亚太地区人口约占世界的55%,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44%,但在安全理事会中的席位仅占总数的20%(15个席位中的 3个)。

在政府间的改革谈判中,意大利作为“团结谋共识(Uniting for Consensus)小组的协调中心(Focal Point)而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一个重要的国家集团,具有地理上的横向性,籍着某些共同的信念而同心合力。

或许应该通过重申各国人民在繁荣与安全方面相互依存的必然性,从而就某种形式的人类多边治理达成共识?

正如欧洲议会所提出的那样,改变分析及解释范式将为防止战争和建设积极和平提供充分的认识和政治工具,而且,欧洲议会已经制定了联合国改革的详细提案为了保护弱者,首先必须毫无例外地对世界规范体系给予尊重,然后在被确认为无效的地方对其进行修改。 一言以蔽之,任何可能的改革都将可能必须在未来几十年内保持善治全球共同利益的首要目标与富裕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之间的持续互动。某些成员国阻挠多边主义和联合国改革的方式造成了严重的僵局和破坏性的恶性循环。每一次对和平治理改革的“拒绝”都会导致另一个全球共同利益治理领域的“拒绝”,从而为新的战争创造条件。

撇开国际关系中的这些怠惰形式,我们是否能够继续希望达成加强管理全球共同利益的共识?

关于防止战争,正如《和平于世》通谕副标题中的简要说明,它必须真正建立在真理、正义、团结和自由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拥有最精良武器装备的国家的特殊利益之上。在实践中,这也意味着整个全球共同利益多边治理体系的新愿景,这种愿景正是源自上述四项原则的启示。因此,我深信,最紧迫、最有效的改革是在使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定的管理尽可能独立于各国政府的同时建立一个“人类自治基金”,在该基金中,共识一经达成,成员国政府便不得干涉; 这将是一种类似于1951年六个国家所采用的共享机制,一种欧洲共同市场成立之初,随着煤炭和钢铁经济共同体的创建应运而生的共享机制。

如何才能使这一全球自治基金得以实现呢?

比如说,可以通过对全球股票市场交易征收小额税,或是对公民身份征收小额税,这种税收也可以扩大到跨国公司。2022年成立的全球大流行病基金(Pandemic Fund)就是沿着这个方向发展起来的,它每年可提供的资金至少达150亿美元。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提出了另一个可以增加适当资金并解决联合国财政问题的简单方案,即:高收入国家每年人均缴纳至少40美元,中上收入国家缴纳8美元,中低收入国家缴纳2美元,低收入国家缴纳1美元。通过这些为数约占成员国人均收入0.1%的捐款,联合国每年将获得约750亿美元,以用于加强重要计划的质量及范围,特别是和平与发展计划。如果主动权永远只掌握在成员国手中,那么致力于自由、真理、全球正义、团结和尊重所有人的多边主义的努力就会过于频繁地受到各种不利条件的阻碍。

依您之见,使多边权力成为良性循环的第一个步骤是什么?

我认为,应当是解决全球共同利益治理中的四大缺口。在实践中,各种既盛气凌人又拒绝合作的政府应让出一些看护和监管全球共同利益的主权,同时给予国际组织更多的信任和自主权。最重要的全球共同利益包括金融体系、健康、和平与环境。在管理这些公益方面所出现的四大挑战造成了人类当前所处的系统性危机。这些挑战可以被描述为管辖权、参与、鼓励机制及真实信息方面的欠缺。

您所说的管辖权欠缺指的是什么?

出现管辖权欠缺的原因是国家对超出其领土边界的某些外部因素不承担责任。虽然存在一些有限的义务–例如避免污染共有水源–但并没有任何普遍法律可以规范各国自主决策所带来的世界性影响。因此,大多数全球共同利益或是不具备有约束力的世界规范(如《巴黎条约》),或是规范不具备完全的全球性(如北约的《集体安全协定》),或是被有选择性且不均衡地实施(如《核不扩散条约》)。

您还谈到了参与和激励机制的欠缺…

参与的欠缺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际关系仍然由成员国家主导,尽管民间社会及商界等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行为体明显转向跨国公司,留给民间社会的决策空间因此而越来越小。国际领域激励机制的欠缺和国家间的高度竞争关系导致信息不对称及民族主义保护,最终导致对所有人欠佳的决策。例如,很明显,从长远看来,假若我们向清洁能源转型,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果被迫放弃最廉价的能源形式,眼见其他国家早已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发展起来,就会拘泥于不公平的短期损失;这导致一些国家要求根据国际法承担不同的去碳化责任。同样,“搭便车(Free riding)问题也阻碍了全球共同利益的有效分配:假若大家都从一些大型经济体的去碳化中获益,那么其他经济体去碳化的动力就会减弱。搭便车问题在那些需要多方大规模积累的问题上尤为突出,比如向清洁能源过渡,但也同样在全球安全协议内的金融、卫生和投资领域普遍存在。

您在谈到全球共同利益“治理缺乏真实信息时指的是什么?

这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在一个信息完全畅通的世界里,全球共同利益的价值将会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全球变暖受到限制,从长远来看,每个人都会从更和平的共处中受益,人类几乎肯定会生活得更好。但是,我们关于这些利益的信息,尤其是关于我们现在所采取的行动与长期改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信息,却不仅非常稀少,而且分布不均。不确定性和片面性认识是导致全球共同利益治理难以形成一致行动的变数。当权者自有保持普遍混乱的强烈动机。

关于全球共同利益,是否存在任何可以付诸实践的已知的、固有的多边主义改革原则?您的建议是什么?

我们可以准备创立一个与联合国各国政府大会相结合的世界议会,负责达成全人类真正共享的共识,并树立一个目标,争取在2045年内,即《联合国宪章》一百周年纪念之前,制定一部《人类宪法》。事实上,鉴于其定义中的全球性而非国际性,共同利益首先涉及的应该是全人类,其次才是国家。此外,共同利益不应对当代人和后代人加以区分:考虑到今天的行动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它们应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全球视野。这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原则。既然这是人人共享的权利,那么就应该征求每个人的意见,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这就是包容性原则。

普遍性和包容性与全球共同利益的公平原则紧密相连。这可以从获取这些利益的角度来描述:每个人都有从灯塔获取光亮的同等权利,所有人都能从小儿麻痹症的根除中受益。但也可以从权利的角度来描述:所有人都有权呼吸新鲜空气,而小岛屿国家则能将海平面上升视为对他们生存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球共同利益的良好监护和管理同时要求对资源和对权利的公平分配,在某些情况下,这需要具备所有人共享和尊重的具体法规,而这一模式只有通过一个世界议会才可能启动。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好像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合众为一”(e pluribus unum)原则,而这一原则似乎预示着联合国是一个全球性的政府……

与80年前相比,世界已经有所变化,新的挑战无法仅靠各国政府在一个争吵不休且缺少结果的“共管”体系中来应对。现在大家都能理解,国际法本身便是一种全球公益物,但它却很少得到认可,而且被大量滥用。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网络空间。所有人都会马上认识到,网络空间是每一个人的福祉,具有无穷潜力,且无国界限制。但是,不同的国家司法管辖对其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在缺乏全球性法令及司法管辖的情况下,任何滥用行为,哪怕是严重的、损害数百万人利益的行为,都无法受到惩罚。

因此,改革后的联合国最重要的潜在作用之一就是为巩固全人类在科学、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共识做出贡献,从而使影响到每个人的每项挑战能够以先于并高于任何国家利益的国际法进行探讨和规范。“百花齐放”(Ex uno plures) 应成为新的改革原则,从而使人们认识到:联合国并非而且或许永远不会成为一个全球政府(合众为一),而是使每个人都能看到自身权利得到尊重的空间,尤其是因为它致力于使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如果朝这个方向发展,您认为可行的改革方案是什么?

可以重组托管理事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94年殖民地结束后停止运作),委托联合国保管和管理全球共同利益,其中首先是水、海洋、清洁空气等,以及后代的权利。新的全球共同利益理事会还应为民间社会及商界代表留出空间。因此,改革后的联合国的作用应根据其能力进行调整,以确保全球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包容性及公平分配,建立激励机制,以助于对集体行动风险和回报的分配,并尝试向那些愿意承担早期行动风险的领导人给与补偿的可能。

对全球正义、可持续发展、和平及战争根源的有效系统性认识可能会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国家和国际权力的概念进行修正。

一个有助于促进各国人民合作转型的条件是将所有政治权力重塑为合作的再生工具。人类和平共处所需的福祉要求我们不能把权力视为对人民及资源的“支配”,即霍布斯(Hobbes)和韦伯(Weber)等思想家所主张的那种霸权控制。相反,我们可能需要对权力进行再认识,将其视为“内在于”人或物或与之“同在”,通过围绕共同利益的合作行动而产生。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是200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首位女性获奖者,她证明了人们拥有为实现资源公平管理而创建共享机构和规则的非凡能力。这一“权力共存”的概念同样为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及于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政治哲学家所支持和阐述,作为多边主义所固有,合作本身就是为持久和平奠定基础的最重要的共同利益。这一观念虽然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政府和有识之士的认同,但它仍然难以得到体现,难以得到公众舆论的理解,也难发现对此提出倡议并使其得到各国人民和新一代人理解的领导人。

因此,如果不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待新的全球问题,似乎就没有为这些问题提供解决办法的可能?

和平及其他全球共同利益问题上的普遍无政府状态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目前所需要的是各国人民共处模式的转变,而实现这种转变的可能则取决于改革后的联合国所能提供的工具。没有其他的选择。正如埃内斯托·巴尔杜奇(Ernesto Balducci)神父所预言的那样,任何不从国际社会角度来解决新全球问题的方案都是有害无益的昙花一现。无法预先设想出国际社会的具体形式并不足以构成一种借口,使自己陷入迷惑。

在这方面,人类的历史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吗?

人类历史给我们的启示是,在面临极端困境时,人类能够展示出乎意料的创造性资源,而当前的困境已然是生死间的选择。新颖性是应运而生的产物,但在它产生的步骤中可能存在黑暗,这并不足为奇。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loch)曾引用一句中国谚语这样写道:“高擎灯台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