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灵”(pastorale)一词虽然在整个天主教会内广为使用,但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在应用和诠注上也相当模糊。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这个名词是在某一特定的行政——司法环境中被教会采用的,它可以溯源到放牧(pastorizia)一字,而且它的涵义一般也保留着怜悯、宽恕、和其他类似的意思,这在教会内外都如此,而教宗方济各也如此强调[1]

本文设法依据若望二十三世、保禄六世、若望·保禄二世、本笃十六世及方济各这几位新近的教宗对“牧灵”一词的用法,来辨识这个名词的意义。我们将留意这几位教宗使用这个名词的不同方式,特别是在他们向圣座罗马圣轮法院致辞时的用法。

若望二十三世教宗:“牧灵”乃是更新并向世界开放

若望二十三世教宗在梵二大公会议揭幕致辞中表达改革教会的愿望,俾教会能回应世界的精神需求和增进人灵的益处[2]。这位教宗之所以召开大公会议,目的在于“更新”天主教会,使其行为获得重大改善[3]

若望二十三世的这些意向充分表明了他对是届大公会议具“牧灵”特征的展望。他期盼那届会议能更深入地认识福音,透彻了解教会的奥迹,好能“采行更符合教会训导的宣讲方式,而教会训导的本质乃以牧灵为主”[4]

保禄六世教宗:“牧灵”乃展现教义的风格

若望二十三世逝世,教会选出新任教宗保禄六世。新教宗在1963年10月梵二大公会议第二阶段议程开幕致辞中[5],重新强调前任教宗在题为“慈母教会欢欣喜乐”(Gaudet Mater Ecclesia)——大公会议揭幕致辞——中所提的要点,并表明自己对教会革新、对若望二十三世业已明显指出的大公会议的“牧灵特征”(carattere pastorale)、以及对需要对话这些议题的关切[6]

梵二大公会议于1965年结束。自1966年起,在其任期内,教宗保禄六世在向圣轮法院的讲话中,曾使用“牧灵”一词60余次。仅是在1973年的一篇讲辞中便有26次提到与这个字相关的思想。由此可见,牧灵这个名词对他是多么重要。

这位教宗在1973年那篇讲词的开场白之后,便开始讲论“教会法的牧灵本质”(natura pastorale del diritto della Chiesa )[7]。于是“牧灵”这个名词就成了整篇讲词的主题。保禄六世在引述这个名词时强调:“教会法自我展现的不只是生活的准则和牧灵的规律,也是学习正义、谨慎和实践爱德的学校”。教宗并声明:法律 “尤应该反映教会法的公正原则,这乃是你们牧灵爱德的果实,也是最细腻表达教会法公正的方式之一”。随之,“牧灵”这个名词出现在副标题上:“教会法的牧灵本质”。在该部分的第一段中明认“教会法的本质是牧灵性的”。

此外,保禄六世所强调的教会法具“牧灵”特征的处事风格要求圣轮法院法官必须避免偏重“法律的严峻和技术上表达法律条文的僵硬”,但要着重公正和爱德。法官必须本着这样的爱德以避免“法律文字行凶”(la lettera della legge uccida)。为了启发这样的服务风格(stile),教宗提示依循天主圣神。他似乎劝阻法官们严厉执行法律。毋庸置疑,正义 “有时要求法官严格执行法律”,但从另一方面看,“类似的要求也经常敦促法官以更合乎人性和谅解的方式来执法”。可见保禄六世认为法律应该严格执行,但仅限于特殊情况,无论如何总该心怀慈悲审案。为此我们可以说,以“牧灵”精神处理教会案件乃是根据某种“风格”来执行法律。

保禄六世在1973年在对圣轮法院的讲话中没有提到司法执行上有无偏废(deviazioni o deroghe),他仅强调应该如何执行法律。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要是一方面重视爱德和公正,另一方面也必须强调权威、教义和法律。

若望·保禄二世教宗:“牧灵”一如对教义的威胁

论及若望·保禄二世教宗向罗马圣轮法院的讲话,我们必须留意到他承接的是前任的工作,他有义务实践梵二大公会议的决议并完成教会新法典最后的修订工作。新法典于1983年颁布,若望·保禄二世称之为“梵二大公会议最后的重要文献”[8]

无论如何,继梵二大公会议和《天主教法典》修订之后,教会内部呈现出缺乏权威的断层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教会法律陷入危机,出现了一种似乎要取代现行唯教会法典是尊(legalismo)的反法律主义现象[9]。也因此,有人建议以“牧灵”方式来解决教会法面临的问题。这就是若望·保禄二世相关讲话的背景,在这些讲话中他采用“牧灵”一词,并在一次有关梵二大公会议的延续和改变的讨论中予以阐述[10]

若望·保禄二世在1990年向罗马圣轮法院的讲话中,对“教会法律的牧灵性质,也就是对牧灵和教会法之间的关系”表示忧虑[11]。值得注意的是教宗在讲话中丝毫也没提到梵二大公会议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只提到《教会宪章》。

这位教宗批判对教会法和该法赖以建立之教义的“牧灵性”的“曲解”,指其为:“将牧灵的重要性和意向全归于怀柔和人道层面,其实这些层面正可以直接诉诸于教会法的公正”。教宗强调:仅着重于法律的例外、着重于不必上诉和不受教会法惩治、着重于司法运作方式的快捷,这些都是对“牧灵重要性”的曲解,遗忘“牧灵”的真义,因为“总则、诉讼法、教会刑法及其他法律上的表达…都属于…牧灵的本质”。

若望·保禄二世认为教会法典的“牧灵”、教义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关系都被分割,这是令人惋惜的事。他指出“许多具有弹性的案例必须留意再执行,这些案例正因为牧灵理由而凸显教会法典的特色。然而也应该尊重正义的要求,这个要求可因为上面提的弹性而被超越,但绝非被否认”。教宗并强调:“教会内由爱德所主导并符合公道的真正正义总应该具有牧灵的特征”,然而“若不首先注意到牧灵的正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牧灵爱德”。

若望·保禄二世随之就婚姻法规提出一个新的混合说法(espressione ibrida),他说这些法规“有其法律和牧灵上的重要性”。他以这种方式再次把教会法典的“牧灵”意义和司法维度连结在一起。

从若望·保禄二世这篇讲话我们可以推论出他认为“牧灵”这个名词已经具有他认为不应该有的意义,也就是说“牧灵”一词被视同教义来使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中越过教义训导。教宗强力反对这种思想趋势,因为依他看来,“牧灵”这个名词代表着对教义和法律的某种威胁(minaccia),尤其更因为“牧灵”一词已经达到被视为具有策略性神学意涵(contenuto teologico strategico)的地步。

本笃十六世教宗:“牧灵”乃是一种诠注方式

本笃十六世教宗2012年向罗马圣轮法院发表讲话时曾两次使用“牧灵”这个名词,意在给该名词新的诠释(interpretazione)。他指出:“曾有建议认为诠注性途径(vie ermeneutiche)可以更符合教会法规的神学基础和牧灵意向”[12]。教宗之所以提及此事,乃因为近期“有些思潮警戒教会法律、尤其是教会法典过于墨守成规,认为这样的作风无异奉法律主义(legalismo)”。本笃十六世认同一些人以诠注的方式使用“牧灵”这个名词,他指的不仅是主教们,也包括他自己和他的前任教宗都如此使用。但他丝毫没有提到若望二十三世对“牧灵”这个名词的理解方式。

方济各教宗和“牧灵急需”

教宗方济各2014年向罗马圣轮法院发表讲话时,开门见山便强调教会牧职的法律层面和牧灵层面“并不互相矛盾”[13]

他2016年向圣座这一部门致辞时,曾两次使用“牧灵”这个名词。第一次使用时触及圣轮法院对家庭和家庭概念的“灵修和牧灵态度”(atteggiamento spirituale e pastorale),这个态度正是在那不久之前以家庭为主题而召开的世界主教会议所得出的共识;第二次使用该名词时,教宗则用“牧灵急需”(urgenza pastorale)来表达,内容涉及教会为准备结婚者提供相关准备的结构[14]。教宗方济各致辞中第一次使用“牧灵”名词时,谈到怜悯,即“天主对家庭”、特别是“对那些被罪恶和遭生活折磨所伤害的家庭所怀的怜悯的爱”。第二次使用“牧灵”一词时触及的是教会的结构(strutture della Chiesa),这些结构负有共同的任务为即将结婚者做婚前准备。教宗两次提及“牧灵”时,都强调天主的“慈悲”(misericordia),因此都直接涉及教会牧人的工作,而非该名词的词义。

教宗方济各向罗马圣轮法院致辞中使用“牧灵”一词时,对这个名词做了诠释。他的诠释进一步阐明了若望二十三世教宗及梵二大公会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有关“牧灵”的思想,而不将之仅局限在教会牧人们本份之一的牧灵工作。

“牧灵”没有固定的意义

到此,我们看到从若望二十三世至今几位教宗在使用“牧灵”这个名词时,他们所指的意义并非单一,而是一个多义的名词,因为这个名词的意义盘旋在参考性质与描述性质,以及词义与诠释之间。为此,它已成为教会内部辩论的名词,没有固定的涵义,既可以用于谈论天主的慈悲、宽恕、怜悯这些属于名词本质方面,也可以用于牧人的职责上。为教会法教授杰勒米·沃德隆(Jeremy Waldron)来说,“牧灵”一词能有多种诠释法乃是重要的事,因为这表示“牧灵”这个名词有其伸延的意义,如同“自由”或“尊严”这些字一样[15]

我们可以说,在教会用语中“牧灵”这个名词的功能价值多于其实质意义。从这方面看,“牧灵”的词义与其所被了解的牧人职责可以相提并论。

其实“牧灵”一词也有“体制上的功用”(funzione istituzionale),因为教会在梵二大公会议之前、其间和之后都提到“牧灵”是它的本质,而教会有关“牧灵”的意义仍在研议之中。

此外,“牧灵”亦有“概念上的功用”(funzione concettuale),因为它本身含有教会提升其质量和期许的意愿。牧灵作为“概念”,即使使用它的人见解不见得一致,却可以善加利用。

这个名词有助于与那些希望对教会有所贡献的人士保持永续的对话。比方倡议“牧灵”解决方案,以便满足“牧灵”的需要[16]

再说,在教会内“牧灵”一词固有的意义也有不同的适用途径。首先,它可以被当作“一面旗帜”,在这面旗帜下不同的小团体或人士呼求慈悲、宽恕、怜悯等等,藉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尤其当教义和法律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时。其次,这个名词被当作“基本概念”来使用,指出教会待人和履行其使命的必要方式,如此教会才能最完美地表现其所是。最后,当教义和教会法无法圆满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时,就诉诸这个名词,求得“牧灵解决之道”。

“牧灵”一词同样可以在意见分歧时当作“求得同意的途径”。由于“牧灵”呼吁慈悲、怜悯和宽恕,亦即诉诸教会使命核心的期望,而这个期望甚至超越教义和法律的价值,因此,牧灵实在有助于对话。不过“牧灵”一词对某些问题也可能解决不了,但援引这个名词足以创造谋求解决的条件,或至少当牧人们对这个名词和自身职责的意见发生争执时,有助于接纳对方的价值观和权利。从这方面看,“牧灵”有其“相辅相成的功用”(funzione integrativa)。

 

  1. 参见O. Rush, «Toward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uncil and its Documents», in Theological Studies 73 (2012) 547-569。关于“牧灵”和“教义”这两个名词,此书作者认为:“梵二大公会议及其所颁布的文献都应根据大公会议以牧灵为主导方向来诠释。梵二大公会议重新界定教义时,旨在以言以行教导天主子民,使之更能妥当地认识救恩和天主启示的真义”(书页553)。在梵二背景中,“牧灵”一词重新定义了教义。
  2. 参见G. Alberigo, «L’annuncio del concilio. Dalle sicurezze dell’arroccamento al fascino della ricerca», in A. Melloni (ed.), Storia del concilio Vaticano II, vol. 1, Bologna, il Mulino, 1995, 19-70.
  3. 同上。
  4. Giovanni XXIII, s., Discorso nella solenne apertura del Concilio Ecumenico Vaticano II, 11 ottobre 1962 (discorso noto come Gaudet Mater Ecclesia); il corsivo è nostro.
  5. 参见Paolo VI, s., Solenne inizio della seconda sessione del Concilio Ecumenico Vaticano II, 29 settembre 1963.
  6. 参见A. Melloni (ed.), Storia del concilio Vaticano II, vol. 3, Bologna, il Mulino, 2013.
  7. Paolo VI, s., Discorso al Tribunale della Sacra Romana Rota per l’apertura del nuovo anno giudiziario, 8 febbraio 1973(保禄六世1973年2月8日向圣座罗马圣轮法院新司法年度开幕讲话). Cfr M. Amen, «Canonical Equity Before the Code», in Jurist 33 (1973) 1-25, dove l’autore discute il significato e il rilievo della aequitas canonica nella prospettiva storica.
  8. Giovanni Paolo II, s., Messaggio in occasione del V Congresso internazionale di studio sul diritto canonico, 10 agosto 1984.
  9. 参见C. Donahue Jr., «A Crisis of Law? Reflections on the Church and Law over the Centuries», in Jurist 65 (2005) 22.
  10. 参见J. W. O’Malley, Che cosa è successo nel Vaticano II, Milano, Vita e Pensiero, 2010.
  11. Giovanni Paolo II, s., Discorso agli officiali e avvocati del Tribunale della Rota Romana, 18 gennaio 1990.
  12. Benedetto XVI, Discorso in occasione dell’inaugurazione dell’anno giudiziario del Tribunale della Rota Romana, 21 gennaio 2012.
  13. Francesco, Discorso al Tribunale della Rota Romana per l’inaugurazione dell’anno giudiziario, 24 gennaio 2014.
  14. 参见教宗方济各的 Discorso in occasione dell’inaugrazione dell’anno giudiziario del Tribunale della Rota Romana, 22 gennaio 2016.
  15. 参见C. McCrudden (ed.), Understanding Human Dign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13, nota 42.
  16. 参见B. Schlink, «The Concept of Human Dignity: Current Usages, Future Discourses», in C. McCrudden (ed.), Understanding Human Dignity, cit., 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