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恢复了对天主教会本身、对宗教信仰自由、对天主教会与非天主教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关系、乃至对其他种种问题的深切关注。然而,到底是哪些原则指导梵二大公会议在采取这些决定时做分辨的工作呢?在本文中,我们愿意以大公会议的结束文献、而不以撰写文献的过程及随后对其的接受,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从教会内部而来的分辨:圣经的引导

神圣公议会“虔诚地听取天主圣言,而忠实地宣布”:这是《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开门见山的话。这道宪章于1965年11月18日颁布,文中描写大公会议的态度立场。关于天主启示的传授一事,宪章肯定教会训导当局“虔诚地听取、善加守护、并忠诚地陈述”天主的言语。简而言之,“教会的训导权并不凌驾天主的语言之上,而是为天主的语言服务”(《启示》10)。该宪章最后一章确认教会“把圣经与圣传时常当作自己信德的最高准绳”(《启示》21)。

梵二大公会议教长们,自大公会议于1963年12月4日颁布第一道文献《礼仪宪章》之初以来,即不断援引圣经。该“礼仪宪章”援引圣经十三次之多,另在其他三十三处予以重提。关于《神圣日课》,该宪章对大公会议之前的状况并不感到满意,因此要求此后大量选取圣经编入其中(参见《礼仪宪章》92)。这就使宪章为举行圣体圣事所规定的更趋完整:“应该敞开圣经的宝库,以便使教友们,在规定的年限内,能够读到圣经的重要部分”(《礼仪宪章》51)。

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使用新约圣经中一些不同的形象来形容受启示的教会奥迹,诸如畜牧生活、种植橄榄和葡萄、建造房屋以及婚姻(参见《教会宪章》6)。之后又教导教会乃基督的身体(参见同宪章7)。《教会宪章》第二章集中谈论教会乃“天主的子民”时,有十四次使用了教会乃基督的身体这个形象。在同一章里面也谈到教会一如圣神居住的圣殿(参见同宪章9)。藉此,宪章以天主圣三的形象来结束第二章,称教会为“天主的子民”、“基督的奥体”和“圣神的宫殿”(同宪章17)[1]。整个第二章散布着圣经的气息:十二次援引圣经,五十六次参见前引,其中有六个援引出自新约的宗徒书信和二十七个参见。

圣经第二个导引《教会宪章》之处触及“那些尚未接受福音的人”:“他们也由各种方式走向天主的子民”[2]。此处,大公会议把他们区分为a)以色列民族;b)回教徒;c)其他也相信天主的人;d)非因自己的过失而尚未清楚认识天主的人(参见同宪章16)。

首先我们来谈第一族群——以色列民族,以及在圣经的影响下对这个民族的新教导。公元1442年弗洛伦萨大公会议曾把“教会之外无救恩”这个原则推至极端,不但将“异教徒”,就连“犹太教徒或异端者及裂教徒”也都被打入地狱。如今,梵二大公会议避谈“异教徒”、“异端者”和“裂教徒”。关于以色列民族,梵二大公会议是教会有史以来第一个大公会议以积极良性的语气谈论他们(对穆斯林也是如此)。

梵二大公会议教长们努力设法禁止反犹太主义,并尝试与犹太人建立新的关系。圣保禄书信提供给我们圣经上天主义无反顾以以色列民族为选民的重要保证。《教会宪章》引用《致罗马书》第九章4至5节所列举的几个特权,来谈论“承受盟约和恩许的民族,而基督按血统说,也是从他们来的”。保禄宗徒随后又强调犹太人“照召选来说,由于他们祖先的缘故,他们仍是非常受爱的,因为天主的恩赐和召选是绝不会撤回的(参见罗11:28-29)”(《教会宪章》16)。在梵二大公会议之前,没有任何大公会议引证保禄宗徒致罗马人书这两段话。

一年之后,大公会议在《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中再次引证圣保禄《致罗马书》第九章4-5节的话(参见《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4》),并转述《致罗马书》第十一章28-29节的内容,同时提到在《教会宪章》第16节中曾使用这几节(参见《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4》11注)。《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中有关犹太人的话很重要,为天主教和犹太教之间的对话尤其如此。总之,与犹太教重修旧好的关键步伐已在《教会宪章》中踏出,保禄宗徒的教导已先为此说明了理由。

这个新教义从圣经中获得启示的另一个实例见于梵二的《信仰自由宣言》。该宣言肯定每个人都有义务按照自己的良知行事[3]。《信仰自由宣言》诉诸新约圣经记载的基督和祂的宗徒们的启示(参见此宣言9-15)。基督始终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这就表示每个人的信仰不应该也不能遭到压制。基督的门徒们遵循祂的教导,确认每个人应该自由地回应天主(参见《信仰自由宣言》9-11)。

教会圣传的引导

我们看到梵二《礼仪宪章》如何为随之而来的梵二诸文献确立了撰写的准则,即以圣经为中心和依循圣经所提供的指引。然而,《礼仪宪章》也引据教会传统的权威:12个引证中有7个来自礼仪经书,3个来自特利腾大公会议,2个来自教父。另有10个转述,其中2个来自礼仪经书,2个来自特利腾大公会议,6个来自教父。如此广泛地使用引证和转述反映了教会久远和丰富的传统。

《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在﹤圣传﹥一章第7至第10节的“理论”中,说明了《礼仪宪章》在“实践”中见证的圣经与圣传之间一致和相互的作用。《礼仪宪章》谈到“健全”(宪章4;23)或“高贵”(宪章24;89)的传统,《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则引证“神圣的”传统以及这传统与圣经(宪章9;10{两次};24)的关联和相通。在昔日的原始、当今的功能和未来的目标上,教会的圣传和圣经是分不开的:“两者都由同一神泉(启示)流出;好似汇成一道江河,朝着同一目标流去”(宪章9)。本宪章特别强调“顾及整个教会活的传授”(宪章12)。从圣经神泉涌出并结合于圣经的圣传形象,在朝同一目标流去时,使人想起活生生的川流。《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谈到圣传“活生生地存在”,“它的资源流入信仰和祈祷的教会之实际生活中”(宪章8)。

圣传在何处并以何种方式引导梵二大公会议分辨并进行决定呢?成年慕道入门仪式Il Rito dell’iniziazione cristiana degli adulti)就是古代传统的例子,这个传统曾经失传,如今梵二大公会议将之恢复使用(参见《礼仪宪章》64-65;109)。这个仪式是为渴望受洗进入天主教会的成年人而订的准备时期,经过许多世纪之后,终于在1972年恢复使用。渴望奉教的成年人获教会接纳为慕道者之后,就跟随成人慕道入门的传统顺序,接受基督徒入门圣事的教导。整个教导进程通常在四旬期的六周内进行,最后在复活前夕守夜礼中领受圣洗、坚振和圣体[4]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我们业已提到新约圣经如何对梵二大公会议的种种决议产生决定性作用。《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进一步加了一个原则,宣称它愿意“陈述有关天主所启示及其传授正统教义的真义”(宪章1)。这个声明也承认在宗教信仰自由一事上,教会有时表现得“不太符合福音的精神,甚至与之相反”(宪章12)。本宪章更引证(宪章10,注8)教会四位教父(从拉坦吉奥Lactantius到大额我略 Gregorio Magno)和中世纪两位教宗(克莱孟三世Clemente III和依诺增爵三世 Innocenzo III)赞成宗教信仰自由的教义。

“祈祷律,信仰律”

《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谈到“信仰和祈祷的教会之实际生活”(宪章8)。“信仰和祈祷的教会”这句常用语回应了圣普洛斯怕·阿基桂丹(san Prospero d’Aquitania,约逝于463年)的原则:“祈祷律即信仰律(legem credendi lex statuat supplicandi)”。这(第三个)原则展现在梵二大公会议的教导中。一切都从“巴斯卦奥迹”出发,这个奥迹指出梵二大公会议的“祈祷律”,进而又确立了“信仰律”。

《礼仪宪章》揭示基督的圣死与复活这个逾越奥迹的中心地位,这奥迹乃是天主救赎的主要“工程”(opera),它赋予教会生命(参见宪章5)。领受圣洗意味着加入“基督的逾越奥迹中”,亦即“与基督同死、同葬、同复活”并接受“使人成为义子的圣神”(宪章6)。聚会聆听圣经和参与感恩祭礼也和“举行逾越奥迹”有关(宪章6)。教会诞生之初即把“星期天/主的日子”用来特别纪念“逾越奥迹”(宪章106)。总的来说,《礼仪宪章》有八次提到这个奥迹(宪章5;6{两次};61;104;106;107;109)。

此后, 1965年10月28日颁布的《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又重提“逾越奥迹”:“主教当努力设法,使信友藉圣体,透彻认识复活奥迹”(法令15)。而根据同一天颁布的《司铎之培养法令》,每位准备领受铎品的修生应生活于“基督的逾越奥迹内,俾能教导来日托付他们的教友”(法令8)。

《教会传教工作法令》规定要改革四旬期的礼仪,“要能使慕道者的心灵完成准备工夫,去庆祝复活奥迹,(原来)他们就是在这奥迹的庆节内藉圣洗而重生于基督”(法令14)。

梵二大公会议于1965年12月7日颁布的最后一道文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强调,逾越节奥迹不只影响领洗的基督信徒,也包括整个人类。在“和罪恶艰苦作战”中,基督信徒“参加了逾越奥迹,并效法了基督的圣死,便为希望所加强而能获致复活”(宪章22)。然而,参加逾越奥迹为每个未曾或尚未受洗的人也同样有效:“我们必须说,圣神赋予所有的人参加逾越节奥迹的可能性,虽然其方式只有天主知道”(同上)。这样,正如《礼仪宪章》所说的,在礼仪和“祈祷律”中庆祝的基督死而复活的奥迹”存在于接续下来的大公会议四道文献中,作为“信仰律”的主要议题。

牧灵经验

牧灵经验是梵二大公会议分辨的第四个原则。《礼仪宪章》开宗明义便宣示神圣公议会将“日渐加强信友的基督化生活”的意向(宪章1)。教会的牧灵经验配合着圣经和历史的见证,帮助了大公会议分辨如何进行礼仪改革(参加宪章23)。在礼仪生活方面,举行良好礼仪的几个规则是:简朴明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要适合信友的理解能力,一般而论,应不需要许多解释”(宪章34)。由于关切牧灵需要,(大公会议)除去(往日)礼仪上无助于“信友更容易虔诚而主动地参与”的重复或无用的增添部分(宪章50)。最后,礼仪宪章要求必须针对我们现代的需要,加以某种适应,包括使用本地语言(参见宪章62,63)。

牧灵的需要和经验明显地引导了梵二大公会议所做的许多选择。梵二有两道文献,即《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甚至在其标题上展示牧灵的旗帜。有意义的是“牧灵”这个名词在梵二大公会议十六道文献中共计出现了133次,其中四道文献出现得尤其频繁:《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内出现38次;《教会传教工作法令》20次;《司铎之培养法令》17次;《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17次。这个事实体现了牧灵经验和需要如何成为大公会议革新所推动的分辨的第四个原则。

梵二大公会议最后一道文献源出一个体认,即“教会历来执行其使命的作风是一面检讨时代局势,一面在福音光照下替人类解释真理”(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这道文献是梵二大公会议分辨和决定的最佳表达[5]。梵二与会主教们深知天主的国是在我们这个世界里开始建立的,所以他们勇于面对天主救恩的启示在当前教会、人类和世界的历史中显示出来的牧灵挑战。

源于教会之外的分辨动力:文化与传统

在《礼仪宪章》给地方教会的规定中,有一项涉及“做更深度的礼仪适应”。从“各民族的传统与天赋之中”来看,这些适应可视为“有用或必要的”(宪章40)。这道宪章欲给“不同的团体、地区或民族留下合法的差异与适应的余地”,而如果必要,可将这些传统纳入礼仪中(参见宪章38)。

这个对人类传统开放的原则也先后应用于《教会宪章》和《教会传教工作法令》中。教会“促进并采纳各民族的优良和善良的风俗;采纳时即加以净化、加强与提高”(宪章13)。这宪章也以同样的语调祝望,藉着传教工作“使人心灵中与各民族的礼教文化中所蕴藏的美善,不仅不受损失,反而得到医治、提高、而达于极致,使天主受光荣”(宪章17)。

本宪章颁布一年后,《教会传教工作法令》也重复同一个原则:“在人心灵中及在各民族的礼教文化中所蕴藏的美善,不仅不受损失,反而得到医治,提高,而达于极致,使天主受光荣”(法令9)。本法令随后的另一段也引据《教会宪章》第13节的话,但没有明显提到它。它提到“新生教会”从“所属各民族的习惯传统、智慧道德、艺术科技中,把那些足以称扬造物主的荣耀、阐发救主的恩宠、并使教友生活走上轨道的事务,都全盘承受过来”(法令22)。

于是,《教会传教工作法令》要求神学家汲取其他传统。他们必须深入研究 “在注意到各民族的哲学和智慧的前提下,信仰根据哪些准则能够与理性相会”;同时,各民族以何种方式能够让“习俗、生活的意义以及社会秩序”和天主启示的道德相协调。这样才会找到“在整个教友生活的范围内,进行深度适应”的道路(法令22)。梵二大公会议所说的“适应”就是与之后所称的“与本地文化结合”的思想吻合[6]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强调得救的福音与各个文化之间的关系说:“天主自启示自身与其子民,至藉着祂降生成人的圣子充分发显自身与人类时,曾依照各时代所有文化,而发表了谈话。同样,教会…曾利用不同文化,向万民宣讲福音,探究并深入了解福音,并在举行礼仪及信友各种团体生活内,善加发挥福音的意义”(宪章58)与此同时,宪章也强调教会 “不以排他性和不可分解的方式系于”任何文化,因此“能够与各不同文化交融;而这样的交融使教会本身及各种文化益加丰富”(同上)。

就这样,《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完成了《礼仪宪章》所开启的应重视“各民族传统”的理念路程。这项由分辨所主导的对其他不同文化和宗教传统的开放,成了修订与革新礼仪及基督信仰生活的原则。

培养出来的理智

梵二大公会议承认“科学的进步”有裨益于教会。这里所谓的科学进步乃指广义的、以哲学为首的各门学问(参见《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4)。“世俗科学的发现”,特别是心理学和社会学,都能在介绍“信仰真理”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本宪章在此重引了若望二十三世教宗在梵二大公会议揭幕之时,就信仰的真理和表达这些真理的方式之间所做的区别[7]。不仅历史和哲学,现代科学也能帮助人的精神对信仰获得更深湛的了解(参见宪章62)。

就因为如此,梵二大公会议在概论如何准备传教工作时,就嘱咐与“人种学、语言学、宗教史与宗教学、社会学、牧灵技术及其他类似学科”的专门“研究机构”合作(教会传教工作法令34)。这些学科的专家们,在天主教会研判当前的状况并决定该采取哪些必要的教导和行动方式时,可以做出贡献。

向其他基督信仰团体学习

《礼仪宪章》规定了一系列对促进基督信徒大公合一具有明显意义的礼仪改革,诸如:更加重视圣经(参见宪章34;51);重新强调讲道(参见宪章35;50);使用本地语言(参见宪章54);弥撒中领圣体圣血(参见宪章55)。这四项礼仪改革对应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后诞生的诸基督教会团体的作法。当然,许多参与撰写并投票赞同这道宪章的教长们都知道他们的决定乃借鉴了其他基督信仰团体的经验,他们希望也藉此促进全体基督信徒的合一[8]

在祈祷中向其他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持开放的态度,可见于《教会宪章》有关未与罗马主教合一的教会团体的论述中(参见宪章8;15)。梵二大公会议《大公主义法令》在这方面拟定该持的态度时,以尊重的方式使用“改革”一词来描写“分离弟兄”的传统(参见法令4;6)。教宗方济各在2013年11月24日颁布的《福音的喜乐》宗座劝谕中则进一步地指出:天主教徒可以从“朝圣伙伴”那里学习“有关主教集体领导和他们携手并进的经验”(劝谕244-246)。梵二大公会议在《大公主义法令》中反省大公合一运动的原则,并强调与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共享的要素。非天主教的基督教会团体观察员和来宾应邀出席大公会议(第一次会议有54位,结束会议有182位)的盛举,远比单纯的殷勤招待宾客更具意义:他们的出席观察对撰写《大公主义法令》和大公会议其他文献有所贡献[9]

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又大大地扩展上面的观念。该宣言开启了世界一体的视野,意识到人类同出一源,有同样艰深的问题,都蒙天主的照顾安排,也都有最后的归宿(参见宣言1)。宣言提到印度教和佛教(宣言2),伊斯兰教(宣言3)和犹太教(宣言4)。宣言并勉励天主教徒与其他宗教信徒展开“对话与合作”[10],它要求信友“承认、维护并倡导那些宗教所拥有的精神与道德,以及社会文化的价值”(宣言2)。然而, 天主教徒应该接纳这些价值,让它们来引导吗?对这个问题本宣言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倒是《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承认所有虔信天主的人都有“宝贵的宗教及人文因素”或“圣神的感动”,因此天主教徒必须“忠实地接受并踊跃地奉行之”(宪章92)。

向无宗教信仰者学习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也强调与无宗教信仰者对话。宪章说天主教徒也能够从无宗教信仰者培养出的“卓越美德”中学习并获得启发(参见宪章92)。宪章在结束部分回应了它之前在﹤现在世界如何帮助教会﹥一节中提到的话,邀请信友们“倾听…我们这时代的各种论调”(宪章44)。

梵二大公会议在《信仰自由宣言》中提供向世界学习的绝佳例子。会议指出当今之世,人们对“在社会上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需求”益加普遍,因此声明这些需求和渴望“符合真理与正义”(《信仰自由宣言》1)。本宣言随后又指出:“现代的人们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况且“信仰自由在许多宪法上已宣布为公民的权利,在国际文件中也已郑重地加以承认了”(宣言15)。

向无信仰者学习的意向早在《教会宪章》中已经出现,该宪章就善度伦理道德生活的无信仰者说:“在他们中所有的任何真善的成分,教会都视之为接受福音的准备,是天主为光照众人得到生命而赐与的”(宪章16)。这也就是说,从无信仰者(atei)和不可知论者(agnostici)的言行中,基督信徒也可以辨认出源于基督——世界的生命和真光——的真理和圣善的成分。因此,即使无信仰者和不可知论者并未意识到他们乃从永生基督这个泉源汲取真善,他们也能与基督信徒分享这些真理,比方:人类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所教导的有关尊重人性尊严的许多内容,必定也获得无信仰但诚心人士的承认和推崇(参见宪章27)。同一宪章有关社会正义和每个人的基本人权的教导也应该如此受到重视(参见宪章29)。当天主教徒和其他基督信徒在现今历史环境中讨论这些议题时,也应该聆听非宗教信徒的心声。

结语

在本文里我们探讨了梵二大公会议的最终文献中可以摘取的、而且在教会内外都可以查证的原则。这些原则引导了大公会议做了有关教导的决定,例如有关宗教信仰自由之事,以及实际上有待执行的决定,诸如礼仪改革等。我们提到教会内部和外部所提供的各四个原则作为大公会议决议的指南。这整个查核工作都集中在探讨“文献的意向”。

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可以是:反省梵二大公会议十六道文献的作者们都公开接纳的、作为指导他们分辨和决定的原则。我们或可问:究竟是哪些原则支持了梵二各委员会的主教和专家们撰写大公会议十六道文献,进而根据梵二全体与会主教和相关人士们的评判意见审校了所有的文献。这项工作或可以从大公会议议事记录、梵蒂冈特殊档案有关梵二各委员会工作记录、特殊文件的产生研究[11]、以及其他种种资料中去探寻。据此,这应该是在确定文献“作者们”藉着分辨和决定的原则而表达出“的意向”,那些原则成就了梵二大公会议及其所有文献的成果[12]

 

  1. 《教会宪章》颁布一年后,梵二大公会议在《教会传教工作法令》中所发挥的教会形象完全具圣经、尤其是天主圣三的特质(参见《教会传教工作法令》2-9)。
  2. 关于这点,梵二大公会议取自一个特定的传统,即:圣多玛斯·阿奎诺的神学大全第三册八题三节一项的专门名词。参见《教会宪章16》注18。
  3. 参见B. Mitchell, «The Christian Conscience», in J. McManners (ed.), The Oxford Illustrated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602 s.
  4. 参见M. E. Johnson, The Rites of Christian Initiation: Their Evolution and Interpretation, Collegeville, MN, Liturgical Press, 1999.
  5. 关于时代局势(或时代征兆),请参见H.-J. Sander, «Das singuläre Geschichtshandeln Gottes – eine Frage der pluralen Topologie der Zeichen der Zeit», in P. Hünermann – B. J. Hilberath (edd.), Herders Theologisches Kommentar zum Zweiten Vatikanischen Konzil, vol. 5, Freiburg, Herder, 2006, 134-144.
  6. 与本地文化结合的文章很多,为了导读可参考G. A. Arbuckle, Culture, Inculturation, and Theologians: A Postmodern Critique, Collegeville, MN, Liturgical Press, 2010.
  7. Giovanni XXIII, s., Discorso nella solenne apertura del Concilio Vaticano II, 11 ottobre 1962. Già Jan Hus, nel XV secolo, aveva chiesto una liturgia nella lingua nazionale e la Comunione sotto le due specie.
  8. 关于从其他基督信仰团体学习一事,请参见O. Rush, «Receptive Ecumenism and Discerning the “Sensus Fidelium”: Expanding the Categories for a Catholic Reception of Revelation», in Theological Studies 78 (2017/3) 559-572.
  9. 参见M. Velati, Separati ma fratelli. Gli osservatori non cattolici al Vaticano II (1962-1965), Bologna, il Mulino, 2014.
  10. 保禄六世教宗在1964年颁布的《祂的教会》通谕,就曾积极鼓励这样的对话。
  11. 参见R. Burigana, La Bibbia nel Concilio. La redazione della costituzione «Dei Verbum» del Vaticano II, Bologna, il Mulino, 1998.
  12. 在本书Inspiration: Towards a Christian Interpretation of Biblical Inspi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第九章里面,我们谈到三重《意向》,它不仅包括作者和文献本身的意向,也包括读者的意向。